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你會是李文忠還是李慶元?(顧爾德)

二○○○年總統大選期間,新黨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與李敖出版《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指當時參選的陳水扁搞婚外情。作者稱,陳水扁外遇對象是擔任立委期間的女助理。

陳水扁於是告李慶元誹謗、違反《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子直到二○○四年七月間一審才判決李慶元《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加重誹謗罪判刑六月。李慶元繼續上訴,二○○五年高台灣高等法院同樣判李慶元六月徒刑,並褫奪公權兩年。案子持續上訴,經二審到最高法院,幾度發回更審,纏訟至今。

二○○七年六月最高院撤銷更二審李慶元有罪判決,發回更改。判決的理由包括,法規競合問題,認為高院未說清楚為什麼用《選罷法》、而非刑法有關毀謗的法條判刑。另一個重要理由是:到底李慶元是否「故意」虛構具體事實。

最高法院認為,李慶元是否違反《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應確認兩點:一、究竟是散布、傳播虛構事實,或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發表意見;二、所傳播的言論,如已提出出處並非無據或虛捏,「縱疏於自行查證事實真相,有無積極證據足證上訴人確有虛構具體事實之故意。」有關陳水扁外遇傳聞,法官認為李慶元「乃資深之新聞工作者,故關於新聞圈內流傳之消息均知之甚詳。」法官採信證人董智森一審時的証詞,認為當時新聞圈盛傳陳水扁有外遇,以此證明「此一關於『外遇』之傳言為新聞圈內眾所周知之事,縱使證人董智森並未告知上訴人,上訴人亦可得而知,並非自行捏造……。」並認為李慶元是引用董智森的書,就此傳聞進行評論,「並已盡查證之責,更顯非出於『虛構不實』。」

若依最高院發回更審陳述的理由,會覺得最高院積極保障言論自由。當時的審判長是莊登照,這個法官恰好就是最近把李文忠被控違反《選罷法》上訴駁回的審判長。我們再來看看最高院駁回李文忠上訴案理由為何、和李慶元案有何異同?

最高法院認為,「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判決認為,李文忠受訪時「僅因告訴人(盧嘉辰)與丁科秀等人於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前涉嫌行賄而遭檢警偵辦」就將此誇張影射為告訴人從政之每個階段都以買票贏得勝選。因此認為李文忠有使對手不當選之意圖。

單就判決書來看,也會覺得法官言之成理,積極保障選舉公平。但把同一位審判長在兩個類似案中做出的判決對照,就令人一頭霧水。為什麼李慶元利用出版、記者會發表「新聞圈內流傳之消息」是「評論」,不需「發表系爭言論時自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盧嘉辰等涉嫌行賄而遭檢警偵辦,難道不是社會上眾所周知的消息?若李文忠將之誇大傳播,難道李慶元對陳水扁的外遇事件就是「忠實評論」?為什麼李文中是「故意」、「惡意」,而李慶元「已盡查證之責,更顯非出於『虛構不實』」?

同一個法官對兩個類似案件做出如此不同解釋,不只李文忠要喊冤,所有小老百姓也都要擔心,哪天上了法院,會成為李慶元還是李文忠?恐怕難用理性來預期。

李文忠案說明了司法非改革不可(顧爾德)

引言:

面對同樣的証據、引用同樣法條,不同法官量刑判決會有不同。不過,同一個法官對類似案件判決時結果卻不同,那就很難讓人信服。李文忠案的法官們就是一例。

八十七年底靠近北高市長與立委選舉前,白瑄與許榮棋於電視節目指控謝長廷、立委參選人王兆釧、以及立委參選人高成炎的競選幹部史英、楊維哲等人是調查局線民。一審被判四個月徒刑的白瑄提起上訴,二審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而高院九三年間更一審改判有罪,但比一審判的輕,處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檢察官認為被告節目中之言論,涉嫌毀損謝、高名譽,並藉此使其等不當選,「顯乏證據以資證實」;對於白瑄、許榮棋指史、楊是調查局線民,判決書認為,白瑄在節目中僅單純談論史、楊是調查局線民」並未直指或暗諷高成炎有識人不明,「難謂有何誹謗之犯行存在」。

這個更審案三位法官中有一位就是李文忠案二審審判長張傳栗。張傳栗還參與另一個類似案件審判:九十年台北縣長選舉期間,段宏俊指控縣長蘇貞昌辦理市地重劃「玩法弄權」。案子上訴到高院,法官認為段宏俊毀謗部分成立,違反選罷法部分不成立,理由是「於選舉期間,被告提出該等基於事證所為之合理懷疑的說詞,其目的應係在使選民更能知悉候選人之能力及為人,且被告係以正大光明具名並提供完整公文資料之方式,交由選民判斷孰是孰非,並非以不具名之黑函攻訐方式為之,……並無誹謗及使人不當選之故意。」判決書並指出:「單憑被告在報紙及宣傳單上刊登前揭文字,尚不足以動搖告訴人(蘇貞昌)支持者之投票意向」。文宣評論雖不無誇浮之處,「惟其既未超出必要範圍之程度,即屬善意。足徵被告並無確有影響選情,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甚明。」

二審另一位法官陳春秋,是九十七年陳水扁告李慶元違反選罷法更三審的法官之一。八十九年總統選舉期間,李慶元召開記者會,發表他和李敖合著的《陳水扁的真面目》,書中提及陳水扁緋聞事件,而遭陳水扁控告。更三審判李慶元無罪。法官認為,總統候選人品格操守攸關國家發展與全民之利益,「該候選人有無外遇、通姦之情,顯屬可受公評之事……。」法官認為李慶元只是就「該傳聞發表自己意見及評斷而已,益難謂被告有虛構具體事實之誹謗故意。」

更巧的是,李慶元案更二審被高院撤銷發回更審的審判長正是駁回李文忠上訴的審判長莊登照,而他對兩個案子中被告對傳聞查証的責任態度迥異。他認為陳水扁外遇傳言「為新聞圈內眾所周知之事」,「並非自行捏造」;反之認為李文忠「發表系爭言論時自負有較高之查証義務」。

個別案件中,法官判決或許都言之成理,但把這幾個案件合在一起看,就讓人懷疑同一個法官心中是否禀持同一把尺?為什麼段宏俊「無誹謗及使人不當選之故意」,而李文忠「確實基於真實惡意」?為什麼李慶元對陳水扁是就「該傳聞發表自己意見及評斷而已」,而李文忠「顯然已非意見、看法等評論之語,而係事實之陳述、描述用語」?

李文忠案,讓人更相信台灣的司法非得好好改革不可。

2010年8月22日 星期日

拒絕枉法重判、捍衛言論自由聲援李文忠共同聲明

願意聯署的朋友與團體請到聯署平台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82205293500連署,也歡迎大家轉寄 歡迎聲援的朋友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半到最高檢察署(台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跟南投鄉親一起聲援文忠-

拒絕枉法重判、捍衛言論自由聲援李文忠共同聲明

前立委李文忠因不實誹謗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罪名,被判刑八個月,褫奪公權長達3年,創下司法史上因相同罪名判刑最重的紀錄,甚至不得易科罰金,這樣的判決,不但將馬上剝奪李文忠的人身自由,同時謀殺了一位政治工作者的政治生命。

李文忠究竟有何惡行,犯何重罪?

2008年立委選戰方殷,同選區競爭對手土城市長盧嘉辰屢屢以負面文宣、看板、布條和污辱性圖案攻擊李文忠,指控李文忠賄選。在回答媒體詢問時,李文忠被動而防衛性的表示「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是經過考驗」。盧嘉辰因此控告李文忠。 李文忠所言均為「可受公評之事」,盧嘉辰核心幹部也確實因為皇翔太陽城弊案被起訴,亦為媒體報導。一審法官判決李文忠無罪,但二審時李文忠反遭重判;因為二審受命張傳栗法官,正是當初枉法縱放逃亡海外的伍澤元的法官,而當初揭發伍澤元弊案與張傳栗法官枉法縱放人犯的正是李文忠。

政府官員、民意代表本就應受高標準的檢驗,不論這種質疑與批評是來自李文忠,還是一般公民。何況候選人在選舉期間的相互批評,縱使產生種種負面效果,亦具有監督檢驗準公職的作用。 如今,李文忠因選舉言論被判重刑,此一判決剝奪的不僅僅是李文忠個人的人身自由與政治權利,更威脅了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力者的權利。

當一位為社會所關注的公眾人物在台灣的司法體系,因為基於事實所作出的公共發言,無罪卻陷入羅網,當揭發司法弊案的人 卻被作弊的法官枉法重判,司法已經不是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而是個別法官私人復仇的殺人利刃,當皇后的貞操不是已經被懷疑,而是被法官自己像娼妓般倚門賣笑公然踐踏時,公民社會如果保持沉默,司法體系如果不能內省自清,千千萬萬的小民面對失控的司法,有何能力與方法可以自保。

不當下一個李文忠,不當噤聲的寒蟬,不縱容司法墮落沉淪,我們決定站出來,要求司法部門窮盡一切可能的救濟管道,給李文忠以公平審判,還人民言論自由之空間、監督政治人物之權利。並期待司法反省與自清的力量,展現拒絕沉淪勇氣與決心。

涉嫌縱放伍澤元的法官張傳栗 重判揭發伍澤元案的李文忠

張傳栗法官涉嫌縱放伍澤元?

一九九八年,李文忠揭發了伍澤元弊案,張傳栗法官是本案的高院受命法官。當年,在伍澤元弊案中,李文忠曾多次與張傳栗法官在媒體上激烈攻防,開記者會重砲抨擊張傳栗法官在伍澤元弊案中,疑似包庇、縱放伍澤元的相關疑點:

一、當年四汴頭弊案的重要證物,連方瑀匯款3628萬元給伍澤元的匯款水單,一審審判長堅持有將這張重要證物附卷,但到了高院,張傳栗法官卻表示沒有看到。最後,在本人及各方不斷地追查攻擊下,張傳栗才改口說「與案情無關,沒有詳察」,輕易放過「3628案」,疑雲重重。

二、伍澤元判罪收押半年後,張傳栗法官讓伍澤元保外就醫,其憑據為伍澤元在榮總的診斷說明書:血糖值為819 mg/dl(入獄時為176mg/dl)。李文忠立刻召開記者會抨擊法官刻意縱放,依照臨床症狀,血糖高到八百以上應有嚴重症狀,甚至昏迷、死亡,須送加護病房觀察,但伍澤元卻在檢查後還能抬頭走出來。另在病歷上症狀欄竟寫著「空白」二字,糖化血色素檢驗結果也沒有登載伍澤元的病歷號碼與姓名!張傳栗法官在把伍澤元保外就醫後不久,這位本該進加護病房的病人,立刻生龍活虎地去選立委了,並於立委任內潛逃出境。
我們將檢具相關資料請檢察總長徹查張傳栗法官何以縱放伍澤元。

張傳栗法官在李文忠案中公然破壞司法公正與威信

一、 張傳栗法官明知過去李文忠曾與他在媒體上,有過具名的激烈攻防,他本人甚至因此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遭監察院約談。但在本案中,卻未自請迴避,甚至上週公然對媒體說:「不知道李文忠曾告發他任何事」、「兩人過去也沒交集」。

二、 李文忠於本案二審時,曾要求傳訊能證明盧嘉辰買票的證人,但張傳栗法官竟一個都不傳,就草率定罪了,甚至在判決中對其何以不傳訊李文忠所聲請傳訊的證人之理由,連交待也不交待。

三、 盧嘉辰涉嫌賄選,曾被檢察官約談,並經媒體報導,地院因此判李文忠無罪,高院張傳栗法官合議庭則駁以偵查不公開,李文忠對相關偵查偵辦進度、事證等偵查秘密全然不清楚,因而定罪,完全違反過去所有判例,也使選舉中所有關於賄選,及其他可受公評事項之攻防變成不可能,將嚴重引發寒蟬效應,影響不可謂不深遠,尤其重創司法的公正與威信。

四、 根據過去張傳栗法官、陳春秋法官於高院關於「誹謗」及「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判例:包括張傳栗92年度上更(一)第847號、92年度上訴第3334號 ,陳春秋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2號等判決。審酌其行為態樣皆無檢察官偵查,媒體報導等事證,但他們的判決中對上開案件被告行為多認屬言論自由範圍而判決無罪,即或認定有罪,亦均判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且無禠奪公權,與他們在本案的判決截然不同。

本案的判決已創下幾項紀錄:
一、過去從未有依媒體報導攻擊者被判罪。
二、類似案例從未有被判六個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
三、從未有本刑八個月,從刑禠奪公權三年,本從刑比例如此不相當者。
張傳栗法官是否挾怨判決藉機「報老鼠冤」?我們也將提請檢察總長徹查。

司馬觀點:李文忠的劫難(江春男)

陳哲男的司法黃牛案從十二年改判為七個月,李文忠則因涉及選罷法被判八個月,且褫奪公權三年。但前者輿論交相指責,後者卻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其實兩者對司法的傷害本質上一樣嚴重。
輕罪重判罕見

陳哲男的案子,事證俱在,衡量他的身分地位,參考司法黃牛的判例如此輕判,相當罕見。李文忠涉及選罷法卻判得比陳哲男還重,甚至剝奪了他參選權利,如此輕罪重判,在《選罷法》上的判例上也屬罕見。 兩年前李文忠參選台北縣立委,對媒體表示他的對手盧嘉辰買票,被控意圖使不當選,妨礙名譽。 這種事例甚多,有時依可受公評而判無罪,有時依誹謗罪而易科罰金,坐牢又被褫奪公權者幾乎找不到案例。 事實上,盧嘉辰曾因買票被約談,媒體都有報導,此事有所本,不是無中生有,且盧在看板上也說李文忠買票,但李文忠以為此事屬於可受公評的言論自由,並未控告他誹謗。

缺乏危機意識
最可疑的是二審審判長,當年承辦伍澤元案,讓伍澤元保外就醫,李文忠大力揭發此案,這位張姓法官被監察院調查。此次李文忠落在他手中,原本可依利害關係申請審判長迴避,但李文忠缺乏危機意識,沒想到落此下場。主刑八個月,從刑卻褫奪公權三年,加起來將近四年的時間。依選舉時程,李文忠有五年到八年時間不能選舉,等於間接剝奪他的參政權,難怪綠營懷疑它是「政治判決」。法官判刑輕重,缺乏可預測性,而法治信心何以建立?陳哲男的判決對社會無法交代,李文忠的劫難對政治人物是難以承受的重,司法崩盤不是只有法官集體貪污而已。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0995/IssueID/20100816

凱撒的面具-到現在竟然還有人因言論而坐牢(王健壯)

2010-08-19
中國時報
【王健壯】
 二十一世紀已經過了十年,但台灣竟然還有人會因為言論,而且是選舉言論,被法院判刑必須坐牢這種事情。

 台灣選舉有個特色,就是選舉官司特別多,每次競選期間,候選人跑法院就像跑攤一樣勤快,動輒按鈴控告對手違反選罷法,犯了「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

 但這些選舉官司通常祇是選戰造勢花招,選舉一旦結束,官司不是兩造和解,就是法官對被告輕判結案,其中又以無罪判決居多,有罪者也通常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而無須入獄服刑。

 但李文忠的選舉官司,卻被法院罕見地以八個月有期徒刑並且褫奪公權三年的判決定讞,如果最高法院檢察長不願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將成為因選舉言論入罪坐牢的第一人。

 這場官司的背景是:兩年半前,李文忠競選北縣立委時,有次接受媒體採訪講了這樣一段話:「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就因為這句話,被他的對手盧嘉辰控告他違反選罷法。

 但一審法官卻判決李文忠無罪,理由是:盧嘉辰確實因太陽餅弊案而被檢方偵辦,他的部屬也被起訴,可見李文忠所言並非憑空捏造,而且他的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受保障。

 盧嘉辰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改判李文忠有罪,理由是:李文忠發表言論時,太陽餅弊案尚在偵查中,他指控對手買票顯屬憑空杜撰,也是基於真實惡意,再加上他有妨害名譽前科,因此判刑八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

 李文忠不服二審判決也上訴,最高法院卻將他的上訴駁回,三審法官不但支持二審見解,更新增了一項有罪理由:李文忠的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而非「發表評論」,與言論免責無關。

 但二、三審法官的判決,卻被人質疑量刑過重,理由是:如果李文忠有罪,其他選舉官司中比他更有罪者不知凡幾,例如,邱毅曾於兩千年總統選舉時,指控陳水扁夫婦炒股牟利,一審雖判邱毅有期徒刑四個月,但高院最後卻以「合理懷疑」理由判決無罪。再如,許榮棋曾於謝長廷競選高雄市長時,指控他是調查局抓耙仔,但高院卻根據大法官五○九號解釋,判決許榮棋無罪。

 換句話說,審理選舉言論官司的法官,在認事用法上,通常都採取「但可寬則寬」的原則,但李文忠案的法官,尤其是二審法官,卻顯然採取「但可嚴則嚴」的判決標準,別的法官可輕判被告六個月以下刑期,但他們卻反其道加重量刑,而且一加就是八個月,好像非把李文忠打入大牢不可。

 三審法官非但沒有把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反而又增加了「並非發表評論」這項新的法理見解,坐實李文忠的罪名。但最高法院將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定位為「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卻可能引發法理爭議。

 判別一項言論究竟是「事實」或「意見」,雖然很難有黑白分明的標準,但選舉言論是選舉攻防的武器,攻擊性的言論,例如李文忠的涉案言論,通常又都是對於對手的批評,這些批評當然應屬於「意見表達」的範圍,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也符合「合理評論原則」的要求,縱使這些言論的內容再不足取,法院也應依法保障。

 更何況,李文忠發表指控對手買票言論時,檢察官正在偵辦他對手所涉嫌的弊案,可見他的言論確有所本,檢方的偵辦也讓他合理確信他所發表之言論應屬真實,依據五○九號解釋文,行為人既然合理確信其為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自然也不應負擔選罷法的誹謗刑責;再退一步說,即使要負刑責,也不至於罪及入獄。

 一個人坐牢,不僅改變一個人的一生,也會改變跟他相關的所有人的一生,李文忠的言論雖是負面選舉言論,但法官卻要他為此而付出坐牢代價,如此認事用法,實在很難服人。但在社會各界檢討司法官的聲浪中,李文忠案受到的關注卻顯然太少,少到令人寒心也令人憂心,不知言論自由究竟為何物。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81900446,00.html

李文忠官司 有怨判死(林濁水)

李文忠被以不實誹謗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罪名三審定讞即將入監。他的刑期8個月褫奪公權3年,創下十多年來同罪名判刑最重的紀錄。根據司法院公布裁判書資料,2000年到現在,同樣涉及這一個法條,而上訴到二審法院的案件可以找到27件。

這些案子大部分一審時判決無罪,共16件。所有上訴案件中高達17件維持原判,5件一審有罪二審改為輕判或撤銷改為無罪。加重的只有5件,比例很低。這顯然是因為法官考量到憲法精神是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人民最大限度的維護才能監督政府、官員,乃至公職候選人,因此固然個人名譽也應受保護,但兩者之間仍應求平衡,不能失於一端,民主政治才能順暢運行的緣故。

27案所有判刑最高的只有6個月,李文忠判8個月,一枝獨秀是第一名,所有褫奪公權一般只有一到兩年,李文忠3年,同樣是冠軍。刑度既然第一名,按理其惡意之強,犯意主動性應該也是第一才對,但事實上相反。首先,其他被訴的行為都是以具體的「文字、圖片、印刷品」,甚至演講來進行「誹謗」,這些行為李文忠都沒有。其次,李說對方買票的場合是在被訪問到競選對手盧嘉辰立看板指李賄選時防衛性的回答。

嚴重傷害司法公平

第三,當時盧因賄選被偵查,而報紙媒體廣為報導已經是公眾廣泛知悉的事,李的批評有所本,因此一審認為盧賄選與否李「足以確信其為真實」,所以「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判決無罪。 這些觀點二審居然全不接受,但到底不敢認定李有法律上的惡意,而只說他有重大輕率。問題重大輕率可以判超重之刑嗎? 審判長張傳粟和李在伍澤元的官司中有激烈過招。李大可依最高法院「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判例聲請張迴避,李未聲請,張也就大剌剌地主持審判,做成重判。

張當年是伍案的二審受命法官,不只把伍從一審無期徒刑改判15年,而且還以「否則難以痊癒」的理由准他保外就醫,讓他生龍活虎地跑基層選立委。 審理過程疑點重重,如卷宗中連方瑀匯給伍堂弟3528萬元匯傳影本,張先說沒看見,然後又出現,榮總開給高院的伍的醫療資料症狀欄空白……等等。這些李大力抨擊。 長期以來社會強烈批評司法是有錢或有權判生,無錢無權判死。但還有一種同樣嚴重傷害到司法公平,甚至造成冤獄的,那就是「有怨判死」。

怨有兩種,一是政治的怨,一是個人恩怨。前者在戒嚴時期是常態,司法成了政治迫害的工具,離奇的則是已解嚴的2008,國民黨奪回政權後,司法盛行「辦綠不辦藍」,一直到蘇治芬收押事件達到了一個高峰。 蘇案激起強烈的民怨,讓本來滿意度低落準備退選的蘇治芬聲勢逆轉高票當選連任,這種司法惡搞才暫時停頓。

張對李有無政治的怨不得知,但個人的恩怨則確非同小可。判決超長,不成比例的褫奪公權則政治判決性格鮮明。 高院法官集體收賄案爆發後,法官收賄、關說事件成了連爆彈,法官押的押,停職的停職,司法院長、高院院長先後辭職,司法千瘡百孔。社會上憤慨的、鼓掌的都有,且有志一同認為這反而創造了強大的司法改革機會。 但既然有機會,就應給李救濟機會,就通等則得確立金字塔形三審制,事實審集中在一審,建立法官評鑑制,並引進外部評鑑方式,乃至根本改革法官養成途徑等制度,讓錢、權、怨的惡劣影響全都隔絕司法審判之外。

作者為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原文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8501/IssueID/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