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9
中國時報
【王健壯】
二十一世紀已經過了十年,但台灣竟然還有人會因為言論,而且是選舉言論,被法院判刑必須坐牢這種事情。
台灣選舉有個特色,就是選舉官司特別多,每次競選期間,候選人跑法院就像跑攤一樣勤快,動輒按鈴控告對手違反選罷法,犯了「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
但這些選舉官司通常祇是選戰造勢花招,選舉一旦結束,官司不是兩造和解,就是法官對被告輕判結案,其中又以無罪判決居多,有罪者也通常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而無須入獄服刑。
但李文忠的選舉官司,卻被法院罕見地以八個月有期徒刑並且褫奪公權三年的判決定讞,如果最高法院檢察長不願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將成為因選舉言論入罪坐牢的第一人。
這場官司的背景是:兩年半前,李文忠競選北縣立委時,有次接受媒體採訪講了這樣一段話:「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就因為這句話,被他的對手盧嘉辰控告他違反選罷法。
但一審法官卻判決李文忠無罪,理由是:盧嘉辰確實因太陽餅弊案而被檢方偵辦,他的部屬也被起訴,可見李文忠所言並非憑空捏造,而且他的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受保障。
盧嘉辰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改判李文忠有罪,理由是:李文忠發表言論時,太陽餅弊案尚在偵查中,他指控對手買票顯屬憑空杜撰,也是基於真實惡意,再加上他有妨害名譽前科,因此判刑八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
李文忠不服二審判決也上訴,最高法院卻將他的上訴駁回,三審法官不但支持二審見解,更新增了一項有罪理由:李文忠的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而非「發表評論」,與言論免責無關。
但二、三審法官的判決,卻被人質疑量刑過重,理由是:如果李文忠有罪,其他選舉官司中比他更有罪者不知凡幾,例如,邱毅曾於兩千年總統選舉時,指控陳水扁夫婦炒股牟利,一審雖判邱毅有期徒刑四個月,但高院最後卻以「合理懷疑」理由判決無罪。再如,許榮棋曾於謝長廷競選高雄市長時,指控他是調查局抓耙仔,但高院卻根據大法官五○九號解釋,判決許榮棋無罪。
換句話說,審理選舉言論官司的法官,在認事用法上,通常都採取「但可寬則寬」的原則,但李文忠案的法官,尤其是二審法官,卻顯然採取「但可嚴則嚴」的判決標準,別的法官可輕判被告六個月以下刑期,但他們卻反其道加重量刑,而且一加就是八個月,好像非把李文忠打入大牢不可。
三審法官非但沒有把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反而又增加了「並非發表評論」這項新的法理見解,坐實李文忠的罪名。但最高法院將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定位為「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卻可能引發法理爭議。
判別一項言論究竟是「事實」或「意見」,雖然很難有黑白分明的標準,但選舉言論是選舉攻防的武器,攻擊性的言論,例如李文忠的涉案言論,通常又都是對於對手的批評,這些批評當然應屬於「意見表達」的範圍,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也符合「合理評論原則」的要求,縱使這些言論的內容再不足取,法院也應依法保障。
更何況,李文忠發表指控對手買票言論時,檢察官正在偵辦他對手所涉嫌的弊案,可見他的言論確有所本,檢方的偵辦也讓他合理確信他所發表之言論應屬真實,依據五○九號解釋文,行為人既然合理確信其為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自然也不應負擔選罷法的誹謗刑責;再退一步說,即使要負刑責,也不至於罪及入獄。
一個人坐牢,不僅改變一個人的一生,也會改變跟他相關的所有人的一生,李文忠的言論雖是負面選舉言論,但法官卻要他為此而付出坐牢代價,如此認事用法,實在很難服人。但在社會各界檢討司法官的聲浪中,李文忠案受到的關注卻顯然太少,少到令人寒心也令人憂心,不知言論自由究竟為何物。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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