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被以不實誹謗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罪名三審定讞即將入監。他的刑期8個月褫奪公權3年,創下十多年來同罪名判刑最重的紀錄。根據司法院公布裁判書資料,2000年到現在,同樣涉及這一個法條,而上訴到二審法院的案件可以找到27件。
這些案子大部分一審時判決無罪,共16件。所有上訴案件中高達17件維持原判,5件一審有罪二審改為輕判或撤銷改為無罪。加重的只有5件,比例很低。這顯然是因為法官考量到憲法精神是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人民最大限度的維護才能監督政府、官員,乃至公職候選人,因此固然個人名譽也應受保護,但兩者之間仍應求平衡,不能失於一端,民主政治才能順暢運行的緣故。
27案所有判刑最高的只有6個月,李文忠判8個月,一枝獨秀是第一名,所有褫奪公權一般只有一到兩年,李文忠3年,同樣是冠軍。刑度既然第一名,按理其惡意之強,犯意主動性應該也是第一才對,但事實上相反。首先,其他被訴的行為都是以具體的「文字、圖片、印刷品」,甚至演講來進行「誹謗」,這些行為李文忠都沒有。其次,李說對方買票的場合是在被訪問到競選對手盧嘉辰立看板指李賄選時防衛性的回答。
嚴重傷害司法公平
第三,當時盧因賄選被偵查,而報紙媒體廣為報導已經是公眾廣泛知悉的事,李的批評有所本,因此一審認為盧賄選與否李「足以確信其為真實」,所以「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判決無罪。 這些觀點二審居然全不接受,但到底不敢認定李有法律上的惡意,而只說他有重大輕率。問題重大輕率可以判超重之刑嗎? 審判長張傳粟和李在伍澤元的官司中有激烈過招。李大可依最高法院「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判例聲請張迴避,李未聲請,張也就大剌剌地主持審判,做成重判。
張當年是伍案的二審受命法官,不只把伍從一審無期徒刑改判15年,而且還以「否則難以痊癒」的理由准他保外就醫,讓他生龍活虎地跑基層選立委。 審理過程疑點重重,如卷宗中連方瑀匯給伍堂弟3528萬元匯傳影本,張先說沒看見,然後又出現,榮總開給高院的伍的醫療資料症狀欄空白……等等。這些李大力抨擊。 長期以來社會強烈批評司法是有錢或有權判生,無錢無權判死。但還有一種同樣嚴重傷害到司法公平,甚至造成冤獄的,那就是「有怨判死」。
怨有兩種,一是政治的怨,一是個人恩怨。前者在戒嚴時期是常態,司法成了政治迫害的工具,離奇的則是已解嚴的2008,國民黨奪回政權後,司法盛行「辦綠不辦藍」,一直到蘇治芬收押事件達到了一個高峰。 蘇案激起強烈的民怨,讓本來滿意度低落準備退選的蘇治芬聲勢逆轉高票當選連任,這種司法惡搞才暫時停頓。
張對李有無政治的怨不得知,但個人的恩怨則確非同小可。判決超長,不成比例的褫奪公權則政治判決性格鮮明。 高院法官集體收賄案爆發後,法官收賄、關說事件成了連爆彈,法官押的押,停職的停職,司法院長、高院院長先後辭職,司法千瘡百孔。社會上憤慨的、鼓掌的都有,且有志一同認為這反而創造了強大的司法改革機會。 但既然有機會,就應給李救濟機會,就通等則得確立金字塔形三審制,事實審集中在一審,建立法官評鑑制,並引進外部評鑑方式,乃至根本改革法官養成途徑等制度,讓錢、權、怨的惡劣影響全都隔絕司法審判之外。
作者為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原文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48501/IssueID/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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