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面對同樣的証據、引用同樣法條,不同法官量刑判決會有不同。不過,同一個法官對類似案件判決時結果卻不同,那就很難讓人信服。李文忠案的法官們就是一例。
八十七年底靠近北高市長與立委選舉前,白瑄與許榮棋於電視節目指控謝長廷、立委參選人王兆釧、以及立委參選人高成炎的競選幹部史英、楊維哲等人是調查局線民。一審被判四個月徒刑的白瑄提起上訴,二審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而高院九三年間更一審改判有罪,但比一審判的輕,處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檢察官認為被告節目中之言論,涉嫌毀損謝、高名譽,並藉此使其等不當選,「顯乏證據以資證實」;對於白瑄、許榮棋指史、楊是調查局線民,判決書認為,白瑄在節目中僅單純談論史、楊是調查局線民」並未直指或暗諷高成炎有識人不明,「難謂有何誹謗之犯行存在」。
這個更審案三位法官中有一位就是李文忠案二審審判長張傳栗。張傳栗還參與另一個類似案件審判:九十年台北縣長選舉期間,段宏俊指控縣長蘇貞昌辦理市地重劃「玩法弄權」。案子上訴到高院,法官認為段宏俊毀謗部分成立,違反選罷法部分不成立,理由是「於選舉期間,被告提出該等基於事證所為之合理懷疑的說詞,其目的應係在使選民更能知悉候選人之能力及為人,且被告係以正大光明具名並提供完整公文資料之方式,交由選民判斷孰是孰非,並非以不具名之黑函攻訐方式為之,……並無誹謗及使人不當選之故意。」判決書並指出:「單憑被告在報紙及宣傳單上刊登前揭文字,尚不足以動搖告訴人(蘇貞昌)支持者之投票意向」。文宣評論雖不無誇浮之處,「惟其既未超出必要範圍之程度,即屬善意。足徵被告並無確有影響選情,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甚明。」
二審另一位法官陳春秋,是九十七年陳水扁告李慶元違反選罷法更三審的法官之一。八十九年總統選舉期間,李慶元召開記者會,發表他和李敖合著的《陳水扁的真面目》,書中提及陳水扁緋聞事件,而遭陳水扁控告。更三審判李慶元無罪。法官認為,總統候選人品格操守攸關國家發展與全民之利益,「該候選人有無外遇、通姦之情,顯屬可受公評之事……。」法官認為李慶元只是就「該傳聞發表自己意見及評斷而已,益難謂被告有虛構具體事實之誹謗故意。」
更巧的是,李慶元案更二審被高院撤銷發回更審的審判長正是駁回李文忠上訴的審判長莊登照,而他對兩個案子中被告對傳聞查証的責任態度迥異。他認為陳水扁外遇傳言「為新聞圈內眾所周知之事」,「並非自行捏造」;反之認為李文忠「發表系爭言論時自負有較高之查証義務」。
個別案件中,法官判決或許都言之成理,但把這幾個案件合在一起看,就讓人懷疑同一個法官心中是否禀持同一把尺?為什麼段宏俊「無誹謗及使人不當選之故意」,而李文忠「確實基於真實惡意」?為什麼李慶元對陳水扁是就「該傳聞發表自己意見及評斷而已」,而李文忠「顯然已非意見、看法等評論之語,而係事實之陳述、描述用語」?
李文忠案,讓人更相信台灣的司法非得好好改革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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