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總統大選期間,新黨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與李敖出版《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指當時參選的陳水扁搞婚外情。作者稱,陳水扁外遇對象是擔任立委期間的女助理。
陳水扁於是告李慶元誹謗、違反《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子直到二○○四年七月間一審才判決李慶元《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加重誹謗罪判刑六月。李慶元繼續上訴,二○○五年高台灣高等法院同樣判李慶元六月徒刑,並褫奪公權兩年。案子持續上訴,經二審到最高法院,幾度發回更審,纏訟至今。
二○○七年六月最高院撤銷更二審李慶元有罪判決,發回更改。判決的理由包括,法規競合問題,認為高院未說清楚為什麼用《選罷法》、而非刑法有關毀謗的法條判刑。另一個重要理由是:到底李慶元是否「故意」虛構具體事實。
最高法院認為,李慶元是否違反《總統暨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應確認兩點:一、究竟是散布、傳播虛構事實,或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發表意見;二、所傳播的言論,如已提出出處並非無據或虛捏,「縱疏於自行查證事實真相,有無積極證據足證上訴人確有虛構具體事實之故意。」有關陳水扁外遇傳聞,法官認為李慶元「乃資深之新聞工作者,故關於新聞圈內流傳之消息均知之甚詳。」法官採信證人董智森一審時的証詞,認為當時新聞圈盛傳陳水扁有外遇,以此證明「此一關於『外遇』之傳言為新聞圈內眾所周知之事,縱使證人董智森並未告知上訴人,上訴人亦可得而知,並非自行捏造……。」並認為李慶元是引用董智森的書,就此傳聞進行評論,「並已盡查證之責,更顯非出於『虛構不實』。」
若依最高院發回更審陳述的理由,會覺得最高院積極保障言論自由。當時的審判長是莊登照,這個法官恰好就是最近把李文忠被控違反《選罷法》上訴駁回的審判長。我們再來看看最高院駁回李文忠上訴案理由為何、和李慶元案有何異同?
最高法院認為,「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判決認為,李文忠受訪時「僅因告訴人(盧嘉辰)與丁科秀等人於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前涉嫌行賄而遭檢警偵辦」就將此誇張影射為告訴人從政之每個階段都以買票贏得勝選。因此認為李文忠有使對手不當選之意圖。
單就判決書來看,也會覺得法官言之成理,積極保障選舉公平。但把同一位審判長在兩個類似案中做出的判決對照,就令人一頭霧水。為什麼李慶元利用出版、記者會發表「新聞圈內流傳之消息」是「評論」,不需「發表系爭言論時自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盧嘉辰等涉嫌行賄而遭檢警偵辦,難道不是社會上眾所周知的消息?若李文忠將之誇大傳播,難道李慶元對陳水扁的外遇事件就是「忠實評論」?為什麼李文中是「故意」、「惡意」,而李慶元「已盡查證之責,更顯非出於『虛構不實』」?
同一個法官對兩個類似案件做出如此不同解釋,不只李文忠要喊冤,所有小老百姓也都要擔心,哪天上了法院,會成為李慶元還是李文忠?恐怕難用理性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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